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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院生案 一審判4年10月

中央社/ 2012.06.12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2日電)高雄市某安置機構發生的院生性侵院生案,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遭15歲的室友指控,以償還賭債為由,於民國99年起多次強迫室友替他手淫等,性侵多次得逞。

判決書表示,被告於去年3月在機構寢室內再犯,因對方激烈反抗而未得逞,被害人告訴父親並報警處理。

高雄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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