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蔡姓女子從民國98年8月3日起,時常在位於高雄地區的住處以鐵器重擊、刮除地板,或大聲廣播佛經音樂;鄰居莊姓男子認為蔡女行為導致他及妻子、小孩精神及健康均嚴重受損,向法院請求排除噪音侵害及賠償。
法院一審判蔡女給付莊姓夫妻及小孩8萬至15萬元不等金額;蔡女不滿提起上訴,主張自己未曾收到環保局的罰單,也未違反噪音管制法,僅是在日間發洩情緒,並無過失。
法院二審判蔡女給付莊姓夫妻及小孩5萬至10萬元不等金額並限制蔡女製造聲響傳到莊男家中的分貝;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蔡姓女子從民國98年8月3日起,時常在位於高雄地區的住處以鐵器重擊、刮除地板,或大聲廣播佛經音樂;鄰居莊姓男子認為蔡女行為導致他及妻子、小孩精神及健康均嚴重受損,向法院請求排除噪音侵害及賠償。
法院一審判蔡女給付莊姓夫妻及小孩8萬至15萬元不等金額;蔡女不滿提起上訴,主張自己未曾收到環保局的罰單,也未違反噪音管制法,僅是在日間發洩情緒,並無過失。
法院二審判蔡女給付莊姓夫妻及小孩5萬至10萬元不等金額並限制蔡女製造聲響傳到莊男家中的分貝;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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