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薰於民國97年特偵組偵辦扁案時證稱,去過官邸向前總統夫人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但98年4月陳敏薰到法院作證,卻翻供說從未向吳淑珍提及大華董座一事,證詞明顯與偵查筆錄不符;扁家4人與陳敏薰遭起訴。
直到二審才認罪的陳敏薰,高院二審從原本的1年半,改判她8個月;二審認為,陳敏薰有研究所以上學歷,卻賄求公司經營權於前,混淆政商分際及敗壞官箴,為掩飾犯行公然偽證,偵審時屢次狡辯,遭原審重判才又承認偽證,藐視司法、心存僥倖,難認已悔悟;不給緩刑。
高院更一審今天判她10月徒刑,審酌她曾擔任101大樓董事長,克盡職責,努力拓展國際業務,深諳國際商業潮流走向,獲國內知名企業家肯定,而被延攬擔任國際型大飯店及商域的總負責人,得有機會一展長才,且已深自悛悔,給予緩刑3年,緩刑時間付保護管束。
高院更一審為讓陳敏薰確切知道自己所為的負面影響,使她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命她緩刑期間內須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