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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禁奢夫有錢 無「法」追討

自由時報/ 2012.06.1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范呂麗根積欠所得稅,卻有恃無恐,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分析,本案納稅人利用「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雙方就非薪資所得部分,須合併報繳」漏洞,推由夫妻中經濟較弱勢或毫無資產的一方,作為納稅義務人主體,往後即使逃漏稅被抓包,政府也完全「沒法度」,為讓稅制公平,發函建議財政部修法。

據了解,夫妻若把2人所得加總,以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當做「主體」報稅,未來若有漏稅需追討時,執行官只能鎖定這位「納稅義務人」,祭出拍賣、扣押等手段追稅,納稅義務人若毫無資產,以「我沒有錢、沒有財產」擺爛,即使其配偶「住豪宅、開跑車」,執行官也束手無策,眼巴巴看著對方「吃香喝辣」。

「禁奢條款」通過後,雖讓執行官多了一支尚方寶劍,以列為禁奢大戶威嚇,只要違反禁奢,就可拘提管收;不過,說真的,也沒多大效用,只要另一半能「不離不棄」給予「金援」,當事人偷偷摸摸吃香喝辣,只要沒被發現,實在也莫可奈何。

新北分署發現問題後,主動發函請行政執行署轉納稅主管機關財政部,研議修改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並具體建議將夫妻2人都列為共同納稅義務人,且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精神,可對夫妻任何一方追稅,以期稅捐制度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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