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夫妻若把2人所得加總,以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當做「主體」報稅,未來若有漏稅需追討時,執行官只能鎖定這位「納稅義務人」,祭出拍賣、扣押等手段追稅,納稅義務人若毫無資產,以「我沒有錢、沒有財產」擺爛,即使其配偶「住豪宅、開跑車」,執行官也束手無策,眼巴巴看著對方「吃香喝辣」。
「禁奢條款」通過後,雖讓執行官多了一支尚方寶劍,以列為禁奢大戶威嚇,只要違反禁奢,就可拘提管收;不過,說真的,也沒多大效用,只要另一半能「不離不棄」給予「金援」,當事人偷偷摸摸吃香喝辣,只要沒被發現,實在也莫可奈何。
新北分署發現問題後,主動發函請行政執行署轉納稅主管機關財政部,研議修改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並具體建議將夫妻2人都列為共同納稅義務人,且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精神,可對夫妻任何一方追稅,以期稅捐制度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