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投資房地產有斬獲的吳女,九十八年一月間與友人到北市林森北路一舞場消費,與身材高、長相斯文的吳姓舞男墜入愛河;兩人從三個月後開始正式交往,期間吳女多次資助舞男清償債務、生活費及投資大陸地區飲品事業。
吳女不願男友在大陸、台灣兩頭跑,從九十九年十二月起,拒絕再資助他到大陸增資擴店;隔年一月間,兩人與友人在海鮮店聚會時,吳姓舞男同意返台從事不動產投資,由女友先出資二百五十萬元做為投資款購屋,房子可先做為兩人愛巢及接吳女父母同住,日後也可轉售或轉租獲利。
吳男拿到二百五十萬元匯款後又佯稱,購屋連同裝潢及購買家電設備,至少需要三百萬元,吳女信以為真,再交付一張面額五十萬元的支票。但吳女事後才由友人處輾轉得知,吳男根本沒有把錢拿去買房,且在大陸娶妻,她憤而提告。
吳姓舞男矢口否認詐欺,辯稱兩人認識時,吳女就叫他不要上班,說要賣掉在中山北路的房子,分三百萬元給他,該筆錢是贈與的;對方是知道他在大陸娶妻,要把給的錢又要回,才會告他。
但被害人清楚指述,兩人交往過程中,男歡女愛,她無怨無悔,之前交付的數百萬元都不願再追究;她也不願賴著對方,只要對方能說清楚,就能斷絕兩人關係;但吳男的舉動很明顯,早在拿錢前,他就已經在大陸有論及婚嫁的對象,卻刻意隱瞞,還把錢拿去炒股,才鬧得必須上法院了結兩人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