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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NCC委員提名程序合法

中央社/ 2012.06.08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8日電)行政院今天表示,行政院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新任委員的過程及程序,均合乎通傳會組織法的規定,且已依相關法律規定,提供被提名人資料供立法院審查。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李昆澤、鄭麗君、吳秉叡今天前往台北地方法院告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被提名人陳元玲,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另到監察院檢舉行政院長陳(沖)瀆職。

行政院表示,陳元玲的工作履歷並無造假問題,她曾帶領國際頻道進入台灣,對於業者在台發展、法規、證照、頻道上架及宣傳廣告等,都曾第一線參與;陳元玲也與有線系統業者打過多年交道,且具備金融、財經及企業管理背景,依陳元玲專業與經驗,可增加政府決策多樣性。

行政院說,依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有委員提名權責,至於是否同意,則為立法院之權責。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3號解釋,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通傳會在內的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因而擁有通傳會委員人事決定權。

行政院並表示,通傳會委員提名過程中,已聽取各界推薦意見,經多方審慎瞭解考量後,辦理提名作業,並從學術界及實務界遴選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等領域優秀人才,學養俱優,各被提名人都有為國家及社會服務的熱忱與決心,期望立院能支持政院提名人選。10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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