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添銘於今年1月2日中午攜帶2把手槍和45顆子彈,在花蓮市打電話叫計程車,上車後要求司機陳永濬往新城鄉北埔地區方向行駛。
張添銘因懷疑有仇家跟蹤,擔心被追殺,催促陳永濬加速行駛;待計程車進入北埔地區後,張添銘仍懷疑後方有仇家追蹤,竟持槍向計程車的後擋風玻璃由內往外開槍。
陳永濬隨後駕車駛進新城鄉康樂村某民營酒廠後方的產業道路旁地瓜田停車,張添銘質問陳永濬為何載他到這裡?但陳永濬未回答;張添銘心中不滿,竟持手槍朝陳永濬連續擊發2槍,子彈射穿心臟和肺臟當場死亡。
花蓮地檢署在偵辦時,發現張添銘於民國72年間還是少年時期,就已犯下殺人案件,民國76年間再犯殺人未遂案件,至民國81年間又犯下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在假釋期間又犯下這件槍殺計程車司機案。
承辦檢察官這次依殺人罪將張起訴,檢察官並認為張添銘槍殺素未謀面、手無寸鐵的人,手段凶殘、對他人性命輕蔑;且犯案後否認有殺人犯意,對於案情細節避重就輕、極力飾詞狡辯,不僅惡性重大且罪無可逭,向法院求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