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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立委林佳龍誤解電價公式之說明

中央社/ 2012.06.08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608 14:02:55)針對立委林佳龍質疑本次電價調整以「扣除預估虧損」取代「加計合理利潤」,已違反原立法院所通過的電價公式,必須先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才能實施乙節,台電鄭重澄清表示,本次電價調整僅就電價公式中「燃料」一項進行反映及調整,依法定公式計算費率,並未更動電價計算公式,一切過程依法定程序辦理,絕無違法情事。

台電表示,目前電價公式係立法院於民國49年決議通過,一直適用迄今,並無變更,95、97、101年三次電價調整,皆依立法院核定之電價公式計算,並依電業法第59條規定,由台電公司送經濟部核定後公告,一切過程均依法行政。

另立法院通過之電價公式並未限制「合理利潤」不得為負值,本次電價調整係反映燃料成本增加,僅就電價公式中「燃料」一項進行反映及調整,並未更動電價公式,且由於政府為照顧民生及產業,本次電價調整採三階段緩和漸進方式,並沒有足額反映成本,導致電價公式中的「合理利潤」為負值,台電預估本(101)年度電價調整後仍將有鉅額虧損。另截至101年5月帳上累積虧損達1800億元,逾實收資本額3300億元之55%,台電公司將依公司法規定,在本(6)月份召開之股東會進行專案報告。

訊息來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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