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楊男與被害人有宿怨,民國99年11月19日,楊突然持刀連砍被害人致死。
刑事部分,法院一審時以楊男犯案當下並沒有欠缺辨識行為的能力,不能以精神狀態作為減刑理由,因此依殺人罪判18年,全案仍在纏訟。
被害家屬事後向楊男提民事求償逾千萬元。法官審酌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後,判決楊男應賠償被害者家屬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64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楊男與被害人有宿怨,民國99年11月19日,楊突然持刀連砍被害人致死。
刑事部分,法院一審時以楊男犯案當下並沒有欠缺辨識行為的能力,不能以精神狀態作為減刑理由,因此依殺人罪判18年,全案仍在纏訟。
被害家屬事後向楊男提民事求償逾千萬元。法官審酌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後,判決楊男應賠償被害者家屬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64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