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 公務員可替家人輔選
中時電子報/陳文信/台北報導
14 年前
公務人員依法不得為公職候選人助選,但有候選人的配偶或血親因具公務員身分而無法替家人輔選,立委認為有悖家人情感及倫理,提案修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正草案,開放公職候選人的配偶及二等親以內的血親、姻親,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候選人攜家帶眷競選、由配偶代跑行程已是國內選戰常態,但若配偶具公務員身分,則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立委認為這項規定讓配偶或家人是公務員的候選人,在安排競選活動時較為不利,因而提案修法。
銓敘部次長吳聰成昨天在立院表示,考量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屬高度助選行為,故公務人員不應從事;但為兼顧《中立法》的立法目的與人倫常情,銓敘部同意立委修法方向。
根據初審通過的《中立法》第九條修正草案,公職候選人的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血親、姻親,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這些公務人員的助選行為,不得有與公職之職務上有關的事項。
本案若順利經立法院院會二、三讀通過,未來公職候選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候選人與配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內外孫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都可以在競選時幫忙站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