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發生男子偷拍女子裙底風光,雙方和解了事,但偷拍男手機裡還有其他上百張偷拍照片,由於缺乏被害人指認,也無法獲知被害人身分,增加偵辦難度。
資深刑警表示,偷拍亂象猖獗,防不勝防,加上有的女性勇於表達自我,穿迷你裙或小露事業線者不乏其人。
警方表示,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出面指認才能偵辦,若被害人與對方達成和解,警方想辦也依法無據;另外,若按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頂多罰錢了事,根本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由於男子偷拍場域是百貨公司或火車站,屬於公共場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舉凡故意偷窺他人在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公共場所,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檢察官表示,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站在立法者角度,理由應在於偷拍可罰性較低,要不要發動偵查交由被害人決定,或提告或要求民事賠償,彈性空間較大。
檢察官說,換個角度思考,如果妨害秘密罪改成非告訴乃論,會有後遺症,例如偷拍者手機拍到的裙底風光查不出被害人是誰,就算找到被害人,原本被害人不知被偷拍,警察找上門告知真相,被害人反倒承受更大精神壓力。
法界人士指出,新竹曾經有名男子專門在知名書店偷拍女子裙底風光,幾乎每次都鑽法律漏洞,與被害女子和解,最高紀錄曾賠償上百萬元,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警方頂多只能處以行政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