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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配套機制 契約範本上路

中央社/ 2012.06.07 00:00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7日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表示,日前已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建構完善仲裁配套機制,提供各機關以仲裁方式解決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落實推動與國際接軌的工程爭議解決機制。

工程會主委陳振川表示,現行法令已明定機關與廠商因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得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但實務上機關多不願意與廠商合意仲裁。

工程會廣納產官學界意見,參考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等經驗,在契約範本增訂有益於仲裁機制的約定條款,修正內容包括仲裁機構擇定、仲裁人選定、主任仲裁人的選定方式、仲裁地選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等。

工程會表示,由於仲裁人的專業能力及公正性,為影響仲裁品質重要因素,這次修正的契約載明仲裁人選定方式,先由爭議雙方各自提出10人以上的仲裁人名單,交由對方為己方選定仲裁人,這樣將可快速選出雙方均信任之仲裁人。

工程會指出,透過契約約定仲裁配套機制,機關對仲裁制度信任度提升,就會樂意放心採用仲裁解決爭議,逐步引導走向專業獨立的國際仲裁機制。

工程會鼓勵各機關以仲裁方式處理履約爭議,並將在1週內陸續修正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等契約範本,納入仲裁協議,朝向符合國際潮流爭議解決方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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