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俊俋說,以現況來說,投票時間是上午8時到下午4時,很多勞工工作到下午4時,就來不及投票。基於讓大家能行使投票權、有投票機會,應延長投票時間。
另外,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從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90日內到3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的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則規定,立委應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選出。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說,若按這樣修法,總統副總統選舉將來一定是與其他公職選舉分開選,但尊重立法院的決定。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張慶忠說,立委、總統一起選,可減少短時間有兩次全國性大選的情況,否則剛選完立委、又要選總統,顯然浪費社會資源。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則說,按現行憲政制度,只要總統解散國會,總有一天立委、總統無法一起選,且若按今年1月大選模式,未來若政黨輪替,看守期將達4個月,台灣藍綠互信很低,為節省一次選舉經費,要付出的代價可能是社會動盪。
另外,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政見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可以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各組候選人學、經歷及政見合計以3000字為限,選舉公報應在投票日5日前送達選區內各戶。
現行條文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初審條文將30公尺改為50公尺。
民進黨籍立委陳亭妃提案修法,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訂於週日,而民進黨籍立委陳其邁、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黃文玲等人提出修正動議,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並錄音錄影存證規定,朝野無共識,院會處理前須經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