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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人 擬依預防性羈押嚇阻

中央社/ 2012.06.0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陳亦偉台北6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將配合司法院研擬修改刑事訴訟法,把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者,納入預防性羈押的要件,以嚇阻酒駕。

高雄一名男子日前在酒後騎車被查獲,檢察官訊後將他請回,男子竟與朋友喝酒慶祝「重獲自由」,並再度酒駕被查獲。中央社先前報導「法界認為應修法將酒駕列入預防性羈押」,相關內容獲政府單位回應。

為有效遏止酒駕,行政院今天邀集內政部、法務部、交通部、衛生署會商。與會人員表示,各部會已有加重酒駕處罰修法的共識。法務部、交通部立即啟動修法機制,6月底前邀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或公聽會,並將立法委員及各界所提意見納入研討,據以研議修法,於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送立法院審議。

由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高再犯行為(如縱火、性侵、竊盜、恐嚇等)的預防性羈押,不包含酒駕。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表示,法務部認為可以對酒駕累犯或有酗酒紀錄的民眾,若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列入預防性羈押的構成要件,相關修法意見將提交給司法院修法參考。

有偵辦酒駕案件經驗的檢察官表示,酒駕撞死、撞傷人後才羈押,於事無補,從預防的角度看,應是只要被查獲酒駕者是酒駕累犯或有酗酒紀錄,就可羈押,才有防止酒駕「反覆實施」的效果、降低悲劇發生率的效果。

法界人士說,實務上見過很多已有酒駕前科的民眾,一再酒駕被查獲,原因就在於他們未肇事,不是緩起訴就是易科罰金結案,顯然現有機制對酒駕未肇事者的嚇阻效果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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