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1/06/0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楊立昌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股東會決議解除董事楊立昌之競業禁止如下:MBI GROUP INC.董事信基光電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錦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聚信光電(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即日起至卸任為止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楊立昌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聚信光電(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11號NEO綠景紀元大廈A棟21層H單元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電子零組件、集成電路板及開關電源設備、燈飾燈具的技術開發及相關產品進出口與批發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上述皆為本公司轉投資並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