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06/062.發生緣由: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放流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3.處理過程:行政罰鍰4.預計可能損失:新臺幣20萬3,000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1)本案違規部分現場已立即改善並停止排放廢水。(2)公司定期委請廠商清理化糞池,使水質符合法規標準。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