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12年06月06日公司名稱:茂德科技(5387)主 旨:法院裁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對本公司之緊急處分聲請發言人:翁慧珊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聲字第174號2.事實發生日:101/06/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於101年4月30日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本公司聲請重整,經法院審理,於101年6月4日經法院裁定同意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聲請之緊急處分。4.處理過程:經法院審理,裁定內容如下:一、本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本公司之債權(包含提示票據或其他行使債權行為)。本公司對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應給付員工之薪水(包括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保險費)、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二、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本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三、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本公司之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法估計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遵循法院裁定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