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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一罪兩罰 法官聲請釋憲

自由時報/ 2012.06.06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行政罰法去年11月8日修正,因溯及既往,造成修法前酒後駕車經檢察官緩起訴且服完義務勞務的民眾,還要再補繳違規罰款的差額;苗栗地院交通法庭法官蔡志宏認為,違反憲法「同一行為不二罰」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信賴保護原則,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希望宣告新法違憲。

停止訴訟 聽取涉案人意見

苗栗地院陸續受理不服新法的民眾聲明異議,但法官依新法,不能撤銷監理機關的裁罰,蔡志宏停止訴訟、聲請釋憲。他昨天傳喚31名酒後駕車的被告出庭,說明釋憲原因並聽取意見,蘇姓婦人感謝蔡志宏為他們發聲,當庭落淚。

蔡志宏表示,酒駕造成傷亡,讓人深惡痛絕,受害者家屬也認為罰得太輕,社會氛圍普遍撻伐酒駕惡行,他聲請釋憲絕非鼓勵酒駕行為。酒後駕車固然應嚴懲,但台灣是法治國家,仍應遵守立法原則,不得雙重處罰也不應溯及既往。

他表示,多數法官都有共識,認為檢方對「初犯且情節輕微」的酒駕被告緩起訴,附帶要求服義務勞務或支付公益捐款,如未履行將撤銷緩起訴,重新起訴、判刑,實質上已處罰過了,卻又被監理機關罰款,形成司法、行政的雙重處罰,受罰民眾不斷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非鼓勵酒駕 但不應雙重處罰

以苗栗地院為例,在行政罰法修法以前,從民國99年到100年11月24日的修法公布生效施行前一天為止,這類聲明異議案件多達199件,除了1件因逾期被駁回,其他198件都由法官撤銷裁罰。

蔡志宏舉例說,酒駕初犯獲檢察官裁定緩起訴,服完200小時義務勞務,但監理機關可再裁罰4萬9500元,雖可依基本工資折抵每小時103元,但仍須補繳2萬8900元。

蘇姓婦人吃完雞酒後開車,被罰款4萬9500元,她服完義務勞務70小時,每小時折抵103元,還要補繳4萬多元,她感謝蔡志宏勇於對抗行政體系與社會壓力,幫小市民發聲。

蘇婦還當庭引述苗栗地院門口展出的書法作品「宋朝蘇軾刑賞忠厚之至論」內容:「賞疑從與,所以廣恩也;罰疑從去,所以謹刑也。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請大法官體察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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