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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1罪2罰 法官聲請釋憲

中時電子報/陳慶居/苗栗報導 2012.06.06 00:00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蔡志宏近來承審不少酒駕違規聲明異議案,發現當事人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提供公益捐款或服義務勞務後,仍接獲監理站裁罰。他認為新修正行政罰法已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信賴保護原則,五日同時傳訊卅一名當事人,說明將停止案件訴訟聲請釋憲原委,並廣納大家意見,隨後彙整相關資料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案。

蔡志宏指出,檢察官針對初犯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第當事人,情節輕微者都在緩起訴處分同時,令支付一定金額公益捐款或服一定時數義務勞務,這些已具實質處罰內涵,可抵全數罰款。但去年十一月八日修正、廿四日生效的行政罰法,第廿六條第二項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義務勞務不是刑法,監理機關可再處行政罰鍰,且應溯及適用修法前尚未裁處的行為。

許多當事人已繳納公益捐款、服完義務勞務或緩起訴期滿,以為案件已結,不料近幾月陸續接到監理站補繳罰款通知,扣除義務勞務每小時一○三元後,不足金額從一、二萬到四、五萬都有。大家頓時摸不著頭緒,在親友或監理站人員提醒下,紛紛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部分則逾期喪失權益。

卅一名當事人昨出庭時,有人抱怨打零工繳不出罰款,有人不甘一罪二罰,也有人批開小車違規卻被吊扣連結車駕照已影響生計。蘇姓當事人對法官主動為民捍衛權益感動到當場拭淚,她對蘇東坡「刑賞忠厚之論」心有戚戚焉,當庭建議法官附給大法官參考。

蔡志宏統計,自九十九年至去年新法生效期間,為一罪二罰聲明異議的駕駛人有一百九十九件,一件因逾期駁回外,另一百九十八件均經法官撤銷裁罰。為凸顯新法違憲,已將案件停止訴訟並聲請釋憲。

他強調,聲請釋憲並非鼓勵酒駕,已警惕當事人不得再犯,而緩起訴處分也不能成為有錢人的專利,修法更不能踰越刑事法優先行政法的準則。

巧合的是,蔡志宏在釋憲聲請書中,兩度引用該院法官陳文貴的博士論文「違反行政義務行為之處罰商號合關係研究」,作為佐證論點,其指導教授正好為大法官陳春生與李震山。

苗栗地檢署認為,法令簡直多到像「流刺網」,法律就要簡單明確,民眾才懂得遵循,檢方表態支持釋憲。監理站坦承因要等緩起訴期滿才裁罰,導致部分當事人被溯及既往;對釋憲案表示尊重,未來不論結果為何,都會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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