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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遭雙罰 法官聲請釋憲

中央社/ 2012.06.05 00:00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5日電)民眾酒駕經緩起訴處分提供義務勞務後,監理機關仍可依修正後的行政罰法再處以行政罰鍰;苗栗地院法官蔡志宏認為修法內容有違憲之虞,今天彙整相關案件,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酒後駕車不應該,但在義務勞務的每一分每一秒,我付出時間、勞力補償社會,內心羞愧反省,難道這不算懲罰嗎?」47歲的蘇姓婦人,去年春節在家食用燒酒雞後開車回娘家,途中為閃避對向來車不慎擦撞停放路旁車輛,警方酒測後依法告發,檢方審酌情節輕微對她緩起訴處分1年並須提供義務勞務70小時。

蘇姓婦人做完70小時義務勞務,今年卻又收到監理站寄發的裁處書,才知道自己得再補繳逾新台幣4萬元行政罰鍰,讓她傻眼。

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蔡志宏指出,民國100年11月8日修正的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時觸犯刑法及行政法規定者,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規定予以裁處;另外,第45條第3項又規定修法前觸法,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亦適用該法條,兩者分別違反憲法上一行為不二罰、法律不溯及既往之信賴保護原則。

蔡志宏說,一般實務上,類似案件以初犯、情節輕微的酒後駕車為大宗,民眾經緩起訴處分依照檢察官命令提供義務勞務,實質上已相當於刑罰的易服勞動,有重複處罰之虞。

他指出,根據苗栗監理站統計,自民國99年至100年11月24日修正法條施行日前1天,類似聲明異議案件就有199件,其中有198件經苗栗地院撤銷裁罰,相信這種現象各縣市皆然,不是苗栗特有,「無形中也浪費大量行政資源」。

蔡志宏說,同樣是修法前違規,若在修法前經監理站裁處的當事人,提出異議多有機會被撤銷裁罰;但修法後始遭裁處的,法院「依法」不得撤銷裁罰,不僅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因行政機關裁處時間先後,遭受不同的法律效果,無異有違平等原則。

蔡志宏指出,酒後駕車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財產、身體安全,國家法律固然可因應社會需求加以嚴厲處罰,但仍應遵守法治國家的基本立法原則,包括一行為不二罰、法律不溯及既往、合乎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基於法官權責,自己有必要提出釋憲。

蔡志宏也將手中32件相關承審案件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希望大法官能儘速做成違憲宣告,以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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