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周刊於民國93年報導「連惠心私密信件 驚爆連戰打老婆」,遭連惠心提起告訴,但雙方最後達成和解,並簽訂協議書規定,壹周刊往後如要報導連家人任何相關新聞,須先與被報導者求證,違約者需給付新台幣200萬元。
然而,壹周刊表示,99年欲報導「治林百里腫瘤揚名 連勝文跨海求醫」,事先曾多次向連勝文求證卻遭拒,認為此舉違反雙方協議,因此提告求償200萬。
連惠心指出,依據雙方協議約定,是否要回應是連家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另外,連勝文身體健康屬於個人隱私,壹周刊無權強迫他對外公布。
法官參酌雙方協議書後認為,依照雙方約定,連惠心對於壹周刊報導前的查證,不負有回應的義務。合議庭因此判決壹周刊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