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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科技:民國101年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四案同意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6.05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1/06/0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董事:盧克修(2)董事:魏啟林(3)獨立董事:黃峻樑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於與本公司所營事業相同公司擔任董事、獨立董事或董事長。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就任各該公司董事、獨立董事或董事長之日起。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4-1)解除董事盧克修擔任Varmour公司董事,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全部無異議照案通過。(4-2)解除董事魏啟林擔任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全部無異議照案通過。(4-3)解除獨立董事黃峻樑擔任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全部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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