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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離家少女 男判8年半

中央社/ 2012.06.05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曾姓男子被控於深夜街頭搭訕一名離家出走的少女後,帶回租屋處強行性侵得逞;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認定,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曾男8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有竊盜、侵占等前科的曾姓男子於民國98年4月8日凌晨,在原台北縣新莊市某處看到一名從寄養家庭離家出走的12歲少女獨自在街頭徘徊,上前搭訕並誆稱可提供住宿。

曾男當天下午將少女載至與女友位於泰山地區的租屋處,用衣服將少女雙手綁在身後,打她腹部並恫稱「不乖乖聽話就要打」,對少女性侵得逞,事後並將少女載至新莊地區某路邊後離去;一名路人見少女行徑怪異,帶往派出所報案,警方循線查獲曾男。

法院一審認為曾男趁年幼被害人深夜在外流浪,以提供住宿的說法引誘少女,又以毆打、言語恫嚇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就範,惡性重大;審酌他累犯、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失等,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8年6月徒刑;高院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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