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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G糾紛 專家籲納仲裁機制

中央商情網/ 2012.06.04 00:00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2012年6月4日電)針對兩岸將簽署投保協議,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李永然指出,在投資人對政府糾紛方面,唯有納入仲裁制度才有強制力;至於投資人對投資人,也應接受台灣仲裁機構的仲裁員。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幸媛今天前往立法院,針對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做專案報告。

陸委會表示,針對P2G(投資人對政府)方面,政府一定會尋求「比現行機制更多元、可行、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希望有效解決台商所發生的經貿糾紛,強化對台商權益的保障。細部內容方面,由於雙方仍在商談當,暫無法詳細說明。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台商若和大陸地方政府發生糾紛,現行的調解制度不具拘束力或強制力,若協議最後沒有納入「仲裁」途徑,將與台商期待有巨大落差。

他根據台商經驗指出,台商在大陸尋求救濟管道,P2G部分「最令人無奈」,原因不外乎大陸地方政府保護主義盛行,「(台商的)對手是政府部門」。

由於大陸堅決表示不接受國際仲裁,李永然建議,在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之下設立仲裁機構,由兩會(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互相推選仲裁人備選名單,如此一來,既符合兩岸特色,又可望有效解決爭端。

P2P(投資人對投資人)部分,李永然指出,目前台商在大陸有權選擇台籍仲裁員,但這些仲裁員仍服務於大陸的仲裁委員會。他建議,未來應允許台灣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處理相關糾紛案件,強化對台商的保障。

不少台商關切P2P爭端解決制度是否調整,李永然解釋,在大陸的台企、陸企若發生糾紛,雙方能各自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首席仲裁員」卻是由大陸仲裁機構指派;而這些機構往往指定當地人員,對台企「不是很fair(公平)」。

他建議,相關制度應一併調整,依照國際慣例,同意首席仲裁員「由雙方仲裁員共同推舉產生」,若談不攏,再退而求其次,交由法院指定仲裁員。

針對仲裁員問題,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貴敏今天也說,台企與陸企發生糾紛,能否選擇台籍仲裁人將是關鍵;若能選任台灣仲裁人,台商權益才能受保護,否則兩岸原本就有仲裁條款,根本不需要兩岸協商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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