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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險期限未滿30日 不得換照

自由時報/ 2012.06.04 00:00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我國於1998年起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管會強調,若車主沒有投保強制汽車險,或保險期效不滿30日者,監理機關依法不能辦理車主的換發牌照、過戶異動登記以及辦理車輛檢驗。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我國實施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目的,在於要求每一車輛在使用期間,必須投保本保險,以保障車禍受害人之求償權益。若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不僅車禍受害人能迅速得到產險公司的理賠,獲得基本的保障,同時,也能為車主分攤一部分的賠償責任,減輕車主之負擔。

保險局官員說,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車主必須辦理該保險且期效至少要超過30日,才能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換照或驗車;根據過去經驗,常有車主因為遺忘投保或續保,而無法辦理上述程序,金管會提醒,車主必須按規定投保汽車責任險。

在強制汽車險的保險費率與保額方面,金管會表示,從實施以來,每年都會通盤進行定期檢討,該保險已調降費率9次,平均調降幅度約48%;保額部分則調升4次,最近一次是從今年3月1日起,保額由160萬元調高為200萬元。

金管會說明,依規定,強制汽車險的「預期損失」(純保費)與「實際損失」之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除因調整保險費率、調高保險金額、彌補純保費虧損外,不得收回、移轉或供其他用途,因此,該保險制度採「專款專用」及「無盈無虧之經營原則」,且其費率已達到透明化及公平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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