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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保協議 法界籲我方堅持第三地仲裁

自由時報/ 2012.06.03 00:00
若用「調解」非「仲裁」 將失意義

〔自由時報記者陳慧萍/台北報導〕第八次江陳會將簽署投資保障協議,我方力主「第三地仲裁」,但文字呈現是「調處」、「調解」或「仲裁」,仍未定案。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受訪表示,這種說法是自相矛盾,因為仲裁不需徵求雙方同意,且具有強制力,調解則必須經雙方同意才能達成,兩者意義完全不同;如果兩岸投保協議只是把調解拉到第三地進行,意義不大。

調解或調處 須雙方同意才成立

賴中強說,「調解不會是仲裁、仲裁也不會是調解」;一般國際仲裁中,客觀第三方達成的「仲裁判斷」具有強制拘束力,且不需徵詢雙方同意,但是調解或調處中,調解人提出調解方案,是否成立得先經過雙方同意,兩者本質完全不同。

他說,所謂第三地仲裁,應該是由第三地客觀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等,不是台灣或中國兩地的仲裁人跑到香港或新加坡,就叫做第三地仲裁。

賴中強另指出,過去台商在中國發生投資糾紛,即使經調解達成協議,中國各地地方法院往往沒有確實執行,這是台商一再反映的問題,我方應設法經由兩岸投保協議解決,否則即使有仲裁機制,台商權益依然無法獲得保障。

投保協議很複雜 不應為簽而簽

賴中強呼籲,政府處理複雜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不應為簽而簽,近日簽署的中日韓投資協定,歷時五年、先後進行十三輪談判和無數次非正式磋商才談成,兩岸投保協議開始洽商至今,不滿兩年;如果在投資人與政府間(P to G)紛爭解決機制上爭取不到國際仲裁,在人身自由方面,又無法克服中國刑事訴訟法對人權不當侵犯,實質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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