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1.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2. 本公司擬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員工,相關事項如下:(1) 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2)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3)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3,858,376元。(4) 預定買回之期間:自101年6月4日起至101年8月3日止。(5) 預定買回之數量:2,000,000股。(6) 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4.34元至10.05元,惟若買回期間內,
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3. 謹提請
討論。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本公司總經理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第五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務與職責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能與公司長期發展等標準,訂定員工受讓之股數,並由本公司總經理提報,經董事長核決之。第六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應先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完成公告申報後始得為之。股份之買回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執行期限內進行。員工認股基準日、可認購股數標準、轉讓價格、認購繳款期限、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作業事項由董事長核定後另行公佈之。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數發生變動時,公司得按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增減比率予以調整轉讓價格。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依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三規定,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一○一年六月二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0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5.8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四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
知
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證券承銷商認為奧斯特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