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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不收18萬罰金 酒駕累犯當場發監

自由時報/ 2012.06.0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男子王興瑞去年8月9日酒後騎機車,被中壢警方攔獲,桃園地方法院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昨天他帶著18萬元要繳納罰金,卻被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康惠龍當場駁回,立即發監執行。原來,王興瑞有4次酒駕紀錄,其中一次還肇事致人於死,康惠龍認為繳罰金沒矯治效果,才駁回易科聲請。

檢方指出,王興瑞曾於民國93年因酒駕被檢方予緩起訴處分,支付了公庫4萬元,2年後他又酒駕,被判處拘役50天,97年前後,又酒駕車禍過失致使對方死亡,卻仍沒有警惕。

曾肇事致人於死 卻未警惕

去年8月9日上午8時,王興瑞騎機車經過中壢市西園路,又被中壢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92,再因觸犯公共危險罪被送辦,今年3月21日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他6月有期徒刑,昨天報到。

檢方指除了酒駕累犯,詐欺、暴力或竊盜累犯,若檢察官認為罰金對被告沒有懲治效果,同樣會讓被告入監,依據法源是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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