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王興瑞曾於民國93年因酒駕被檢方予緩起訴處分,支付了公庫4萬元,2年後他又酒駕,被判處拘役50天,97年前後,又酒駕車禍過失致使對方死亡,卻仍沒有警惕。
曾肇事致人於死 卻未警惕
去年8月9日上午8時,王興瑞騎機車經過中壢市西園路,又被中壢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92,再因觸犯公共危險罪被送辦,今年3月21日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他6月有期徒刑,昨天報到。
檢方指除了酒駕累犯,詐欺、暴力或竊盜累犯,若檢察官認為罰金對被告沒有懲治效果,同樣會讓被告入監,依據法源是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