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九十三年曾因酒駕獲緩起訴,支付公庫四萬元;九十五年後又因一次酒駕造成死亡車禍,但仍未警惕,去年八月再度酒駕,今年三月被判處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昨日王興瑞拿著十八萬到地檢署執行科向檢察官報到,遭駁回即刻發監。襄閱主任檢察官廖江憲表示,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法官雖判決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一定要批准,因此,別以為酒駕被抓一定可以花錢了事。
王男九十三年曾因酒駕獲緩起訴,支付公庫四萬元;九十五年後又因一次酒駕造成死亡車禍,但仍未警惕,去年八月再度酒駕,今年三月被判處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昨日王興瑞拿著十八萬到地檢署執行科向檢察官報到,遭駁回即刻發監。襄閱主任檢察官廖江憲表示,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法官雖判決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一定要批准,因此,別以為酒駕被抓一定可以花錢了事。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