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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法院判環評程序違法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2.06.02 00:00
「台東美麗灣度假村開發案」重啟環評,引發立委和環保團體的關切,事實上,根據今年一月十九日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雖然是撤銷當初台東縣府的「有條件通過環評」的決議,卻是維持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須「另為適法之處分,以資適法」的見解,意即必須另做環評。

今年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府敗訴的主要理由,是認為當初有條件通過環評的決議程序違法。

因為出席的九名環評委員,包括當時的副縣長彭德成、黃明恩、許士元、廖復山等四人,都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委員,應迴避表決決議,扣除四人,剩下五名委員,不足全體十五名委員的半數,依法不得為決議。

第二個理由是認為,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附近,還有已通過環評審查的「黃金海開發計畫」,因兩個開發案性質相近,未注意一併納入考量,已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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