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資料及教育學費資料列報扣除者,可免另檢附上開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未包含於查詢扣除額資料範圍內之其他證明文件,如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及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等,仍應依規定檢送相關單據憑證,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該署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應儘速於規定期限內寄送稽徵機關,俾免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