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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網路申報者,如有須檢具之證明文件,應在本(6)月11日前寄交國稅局

中央社/ 2012.06.0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601 17:58:5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在101年6月11日前,以掛號直接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但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自行繳款資料(繳款書、交易明細表等)等單據,則無須寄送。

  

該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稽徵機關提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資料及教育學費資料列報扣除者,可免另檢附上開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未包含於查詢扣除額資料範圍內之其他證明文件,如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及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等,仍應依規定檢送相關單據憑證,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該署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應儘速於規定期限內寄送稽徵機關,俾免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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