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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怠速3分鐘開罰 最高6萬

中央社/ 2012.06.01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日電)停車怠速逾3分鐘,今天起正式開罰。環保署表示,違規機車處新台幣1500元、小型車3000元和大型車5000元,可按次處罰,最高處6萬元罰鍰。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輛在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都應關閉引擎熄火。

違反上述規定的機動車,依車型不同處以1500元至5000元罰鍰,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主要稽查重點區域為:學校、醫院、風景區、車站、大型購物中心和飯店。

稽查方式為各縣市環保局2人1組,以「紅外線熱像測溫攝影機」在車輛後方約10公尺處進行稽查,若機動車排氣尾管溫度在攝氏60度以上超過3分鐘,稽查人員就會上前先了解車主空調需求必要性,才會進而開單。

環保署強調,訂定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不以處罰民眾為目的,而是希望大家能養成停車熄火的生活習慣,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針對特定職業及車輛,如:作業中吊車、消防車、救護車、垃圾車等或在裝載或卸貨中冷凍車、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車及作業中新聞轉播車等,考量其值勤時無法熄火,環保署訂出排除條款。

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大客車,可在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計程車在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的前3輛排班車,一併排除適用。(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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