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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積物資哄抬物價 最重判3年

自由時報/ 2012.06.0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凡意圖哄抬物價而囤積民生物資,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油電雙漲後,國內物價漲聲四起,為防有不肖商人藉機囤積物資哄抬物價,這次修法特別對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的飲食物品,或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的物品,無正當理由不送到市場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散佈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考量近年詐欺犯罪手法推陳出新,已從利用被害人貪念演變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等方式行詐,特別增訂第三三九條之四,對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犯及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詐欺等三種型態之詐欺行為加重處分,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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