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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女致植物人 父母判刑

中央社/ 2012.05.31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1日電)何姓女童一出生就由祖母照顧,被父母接回家後,卻遭毆打成植物人。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傷害致重傷罪分別判處何女父母7年、3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今年8歲的何姓女童出生後就由祖母照顧,何女父母於民國98年間將女童帶回在台北縣新莊市(現為新北市新莊區)的住處後,同年1、2月間接續毆打年僅4歲的女童頭部、四肢等處。

何姓夫妻於同年2月27日下午發現女童失去意識,送醫急救;女童因腦部受創嚴重,成為呼吸需氧氣罩、餵食需依賴鼻胃管、復原機率極低的植物人。

何姓夫妻都否認傷害女童,辯稱女童被接回家後就有嗜睡情形,送醫當日她僅有眼角瘀傷,且是女童自己在廁所不慎跌倒造成的。

法院一審依急診紀錄,認定女童到院時就有多處受傷及意識不清,腦部傷勢是不僅一次的外力撞擊所致;女童姑姑證詞指出,活潑且充滿活力的女童頭部、身體原都無外傷,但看到母親會哭,表示不想回去,認定何姓夫妻對女童施暴。

法院審酌身為女童親生父母的何姓夫妻,不顧當時未滿5歲的女兒亟需保護,恣意將她毆打成植物人,使女童未能平安成長就因父母受腦傷之苦,施暴手段已嚴重逾越教養界限。

法院審酌何姓夫妻犯後無悔意,試圖掩蓋女童受傷真相,依傷害致重傷罪判刑,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加重其刑後,判處2人各7年徒刑。

高院合議庭認為,女童母親是消極不作為,未盡保護義務,審酌她的參與犯罪情節較輕等,將她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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