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分別修正,得強制大陸地區人民與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的法定事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其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及收容大陸地區人民與香港或澳門居民的要件。
草案刪除得令受收容人從事勞務的規定;另增訂延長、廢止收容的相關規定,並賦予受收容人對於收容的方法、程序及其他侵害利益情事的即時救濟途徑。
草案增訂主管機關對於逾期停留、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處罰鍰,及逾期居留未滿30天,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無需強制出境的相關規定。
草案分別修正,得強制大陸地區人民與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的法定事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其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及收容大陸地區人民與香港或澳門居民的要件。
草案刪除得令受收容人從事勞務的規定;另增訂延長、廢止收容的相關規定,並賦予受收容人對於收容的方法、程序及其他侵害利益情事的即時救濟途徑。
草案增訂主管機關對於逾期停留、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處罰鍰,及逾期居留未滿30天,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無需強制出境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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