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賴男去年在桃園縣龜山鄉某便利商店看見一名9歲女童正在吃早餐,待女童吃完早餐前往上學途中,賴男騎機車尾隨並搭訕女童,表示可載她去學校。
女童打電話給母親,賴男接過電話後掛斷,向女童佯稱「你媽媽說可以」,將女童載至位於新北市林口區住處的頂樓,要求女童將內、外褲脫下,女童雖拒絕卻仍遭性侵得逞;女童回家後遭母親發現褲襪的膝蓋處很髒,追問女童後報警處理。
法院一審認為賴男已有妨害性自主前科,還不知悔改又累犯,在街上偶然看見女童就起色心,趁女童年幼可欺,對女童強制性交使她身心受創,應嚴予非難。
法院審酌賴男犯後坦承犯行等,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他10年徒刑;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前審認定,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