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指出,未來將規定經濟部所屬的國營事業派任到轉投資子公司任職的待遇,凡是超過規定限額的部份都要繳回母公司。在每月「固定薪資」方面因為考量到繳稅等問題,限定不得超過在母公司薪資的1.2倍,同時也不能比母公司總經理的薪資高。在「非固定薪資」部份,則以6個月為上限。
經濟部國營會並預估,新制度上路後,光是中油與台電一年可收回金額約有新台幣1,700多萬元。經濟部長施顏祥說:『(原音)因為這些都是民營公司,他的這個薪資獎金有他一定的核算方式,我們並不是說不是領他的錢,而是規定上限,多餘的部分要繳回。』
經濟部以中油轉投資中美和的董事長為例,依現有規定每個月可領新台幣30萬元,但以前在中油擔任副總時只能領到約13萬,乘以1.2倍後只有15.6萬,而獎金津貼部分最多只能領6個月,換算後全年只能領到約280萬,約有61%也就是439萬多元的金額必須繳回中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