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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國營事業任轉投資待遇 經部:最多減6成

中央廣播電台/韓啟賢 2012.05.30 00:00
對於各界關注的油電等國營事業派任轉投資事業的「公股代表」待遇問題,經濟部長施顏祥今天(30日)表示,目前研議轉任投資子公司高層的待遇超過規定限額部分將繳回母公司,每月「固定薪資」以在母公司薪資的1.2倍為上限,並不得超過母公司總經理薪資,而獎金或津貼等「非固定薪資」則以領6個月為上限。經濟部估算指出,待遇最高將減少6成。

經濟部指出,未來將規定經濟部所屬的國營事業派任到轉投資子公司任職的待遇,凡是超過規定限額的部份都要繳回母公司。在每月「固定薪資」方面因為考量到繳稅等問題,限定不得超過在母公司薪資的1.2倍,同時也不能比母公司總經理的薪資高。在「非固定薪資」部份,則以6個月為上限。

經濟部國營會並預估,新制度上路後,光是中油與台電一年可收回金額約有新台幣1,700多萬元。經濟部長施顏祥說:『(原音)因為這些都是民營公司,他的這個薪資獎金有他一定的核算方式,我們並不是說不是領他的錢,而是規定上限,多餘的部分要繳回。』

經濟部以中油轉投資中美和的董事長為例,依現有規定每個月可領新台幣30萬元,但以前在中油擔任副總時只能領到約13萬,乘以1.2倍後只有15.6萬,而獎金津貼部分最多只能領6個月,換算後全年只能領到約280萬,約有61%也就是439萬多元的金額必須繳回中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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