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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侵犯人身自由 每日賠約7百元

中央社/ 2012.05.29 00:00
(中央社台北29日電)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國家賠償標準,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國賠金額為每日人民幣162.65元(約新台幣764元)。

中新社報導,大陸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根據國家統計局今天公布「2011年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萬2452元,日平均工資為162.65元即為今年度大陸人身自由遭侵犯的國賠標準。

照此標準,以大陸盲眼維權人士陳光誠為例,陳光誠自2006年3月11日被帶走遭判刑、出獄後在家中仍遭軟禁,直到今年4月20日逃離家鄉山東,若陳光誠指控大陸官方非法關押他長達近7年確立,陳光誠喪失人身自由達2260天,大陸官方須賠償他36萬7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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