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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鞭炮燒民宅 助選員判6月

中央社/ 2012.05.29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9日電)台中市江姓男子擔任市議員助選員時,在造勢遊行車隊負責放沖天炮及煙火,不慎引發火勢,延燒5戶民宅;台中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男子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江姓男子的叔叔在民國99年參選台中市議員,江男擔任助選員,99年11月26日晚間舉行車隊遊行造勢時,負責燃放沖天炮及煙火。

當晚車隊行經台中市太平區某狹窄街道,江男站在車隊小貨車的車斗上,以手高舉沖天炮放任炮火往不特定方向噴射造勢,炮火不慎射進陳姓屋主民宅,引燃陽台雜物起火,並延燒5戶民宅。

案經警方調閱起火點附近監視器資料,比對車隊行經路徑及起火時間,並有多名證人指稱,車隊約經過數分鐘後,即發現民宅起火,消防火災鑑定清查起火點附近並無引火物,起火民宅樓梯及屋頂則發現爆竹煙火遺留物。

台中地院認定江男燃放煙火過失,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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