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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離島交通船 定型化契約增保障

華人健康網/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 2012.05.29 00:00

夏季是戲水高峰,不少人會到澎湖、小琉球、綠島或蘭嶼等離島度假旅遊,搭船是重要的交通工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宣布,首度針對這些通往離島的固定航線交通船,擬定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預計交通部6月將公告,民眾若面臨退票、航程變更或行李損毀,都可獲得更多保障。

消保處表示交通部首度針對通往離島的固定航線交通船,擬定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比如圖中行駛恆春至蘭嶼以及台東至蘭嶼的凱旋一號,業者未來就必須符合此契約規範。(圖片/取材自墾丁旅遊網)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以往僅對於日月潭等觀光地區的船舶運送業與乘客間,透過觀光條例設有契約規範,但是對交通船卻付之闕如,這項草案將成為台灣至離島、以及離島之間船舶運送業與乘客間的契約準則。

根據這項草案內容,若乘客在發航前向業者辦理退票,業者收取的手續費不得超過10%;如乘客是因死亡、疾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必須在發航前退票,業者不得收退票手續費。

業者必須依公告事項發航,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增減航班或停航時,應以顯著方式即時公告及利用有效方式通知乘客,若沒有做到,乘客得解除契約、辦理退票,並要求業者支付違約金,但最高價錢不能超過票面價額20%。

如果停航的原因可歸責於業者,而非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業者除應及時公告外,也應立即協調安排乘客改搭其他船舶,或提供必要的飲水、安排膳食住宿。此外,業者應為每位乘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金額不得少於200萬元。

草案也明訂業者對乘客託運行李的損害,經乘客報值的錢幣、珠寶、可轉讓之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者,業者應依報值的額度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托運的是易碎、易腐物品導致行李全部或部分毀損者,除非業者能證明是因不可抗力、運送物之性質或乘客的過失,否則都應負賠償責任。

消保處表示,將儘速函請交通部在6月旅遊旺季來臨前,依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實施草案,保障搭交通船乘客的權益。

文章連結 http://www.top1health.com/Article/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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