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長林秀穗說,是否裁罰將視個案狀況而定,若檢察官以過失傷害起訴,一案不兩罰,就不會再處行政罰;若沒有起訴,會依社工訪視了解其犯意後裁罰。
律師李岳洋表示,根據兒少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99條明訂罰則,凡「違反第32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此外,社政單位也可要求違法家長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以防再犯。
李岳洋說,此案中,2歲幼童因無人照管,導致墜樓受傷,若家長出門前,也未做好關妥門窗等防範措施,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