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05/282.發生緣由:新竹縣環保局於101年04月24日派員至本公司新豐廠區周界外下風處進行異味採樣,本案檢測報告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異味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3.處理過程:依規定繳納罰鍰。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加強去除膠味之防制設備及管理,以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