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法制科指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第151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得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是法院將對於在金融機構之負債民眾,進行債務更生或清算前,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先就雙方債務清償金額或清償方式,以調解方式達成共識,以利後續債務清償及法院的審理程序進行迅速,是賦予調解委員會各調解委員更多的責任與期許。
另外,屏東縣調解委員對於一般民事事件,債權、債務間清償糾紛
或是房屋買賣、租賃、佔用等爭執及交通事故、毀損或妨害自由、名
譽、秘密及信用等刑事事件或其他告訴乃論事件等調解技巧,極富經
驗,並且秉持和藹懇切態度,勸諭民眾雙方互相讓步,並樂意接受達
成調解內容,使鄉里間一片和氣圓滿,也符合民眾雙方的需要,避免
因為經常往返法院間訟累,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時間與金錢花費與爭執
。民眾如有法律上爭執,可逕向各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洽
詢,以獲得迅速與妥適的解決,化解糾紛。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