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劉姍姍被告發連續虐待兩名女傭,涉犯貪污、詐欺得利、妨害秘密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雖然劉和外傭約定薪資是一千兩百四十美元,實際卻支付四百五十美元,且要求外傭在週末及假日工作。
經檢察官調查後,認定劉姍姍雖在美國接受認罪協商,但過濾全案的核銷經費單據、往來陳報外交部的文件及相關證人的訪談紀錄或調查報告,並參酌劉提出的外傭自願簽署扣除食宿、保險等相關費用的副約內容,檢方認為兩名外傭充分了解工作契約,並願意接受扣款,劉並未以詐欺手段讓外傭陷於錯誤。
檢方說,全案和刑事犯罪無關,劉在宿舍裝監視器,亦曾報外交部同意,且在她到任前,外館就已安裝監視器,因此,劉亦不構成妨害秘密犯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