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程電訊: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作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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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5/252.公司名稱: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無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融程一)於發行滿二年當日(101年9月3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債券之賣回基準日,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至前五日之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書面通知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贖回,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2.01%(賣回收益率為1.00%)。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2)本公司將於101年8月4日前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權人。(3)債券賣回基準日:101年9月3日。(4)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限:自101年8月4日起至101年8月29日止,債券持有人可透過交易券商於截止日一個營業日前(101年8月28日)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行使賣回權,逾期恕不受理。(5)申請賣回手續:因本轉換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券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起至截止日前一個營業日(101年8月28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辦理債券賣回手續。交易券商於收件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於送達時即生賣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6)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統一於101年9月6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由債權人自行負擔)。(7)依所得稅法第14-1條之規定,本轉換公司債之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即免扣證27萬元)之規定,並於債息發放時即扣繳稅款(實際稅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憑單將於102年2月份另函寄出。(8)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