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驗光人員法管制配鏡 6歲以下醫師驗光

華人健康網/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 2012.05.24 00:00

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驗光人員法草案》,草案內容明訂驗光為醫療行為,驗光師、驗光生有不同執業範圍,但6歲以下的兒童必須由眼科醫師驗光,送立法院審查經三讀通過後,會給予目前的驗光配鏡的人員5年特考緩衝期,未來無照驗光可處3至15萬元罰鍰。

《驗光人員法草案》明訂驗光為醫療行為,驗光師、驗光生有不同執業範圍,但6歲以下的兒童必須由眼科醫師驗光。

《驗光人員法草案》原名《驗光師法草案》,立法院曾在國97年2月29日交付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多數條文,但最後未完成二、三讀審議,衛署表是參酌之前立法院審查意見與共識,除了將法案更名,也對內容做了部分,今獲得行政院院會通過,但仍須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將驗光業務分為2區塊,「驗光生」可針對一般老花、近視、隱形眼鏡驗光,「驗光師」可根據醫囑,從事角膜塑形等硬式隱形眼鏡的驗光工作,不過特別限制6歲以下的兒童,必須由眼科醫師驗光。

法案設有5年落日條款,目前無照的驗光人員必須在5年內通過特考取得執照,否則未來無照替人驗光者,將被處3萬到15萬元罰鍰。不具眼科醫師資格、卻違法對6歲以下兒童驗光者,則可處2至1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停業、最重甚至廢止執業執照。

此外,同樣也爭議不斷的《醫師法第4條之1修正草案》,也就是俗稱「波波醫師落日條款」,行政院院會今通過的內容規定,留學外國的醫學生回台應先通過學歷甄試、經醫院實習合格,才能參加醫師國家考試,但不追溯至民國99年前已入學者或畢業者。

原本的醫師法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因此在99年1月1日前,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大學、獨立學院習醫者,回台參加醫師國考免經學歷甄試,但波蘭醫學院因入學條件寬鬆,成為台生海外學醫的熱門地點,但能力受到國內醫學生質疑,因此衛署擬修法嚴管,修法過後未來所有持國外學歷者,都必須經學歷甄試、醫院實習,才可報考醫師國家考試。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表示,行政院會通過的版本,表達政府對這兩項法案所抱持的立場,但最後實施的條文,須視立法院最終審議結果。

文章連結 http://www.top1health.com/Article/5171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