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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塑膠:嘉義縣政府裁定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24 00:00
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05/242.發生緣由:嘉義縣政府環保局100年6月16日聘請專家學者入廠進行例行性「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查本公司嘉義廠「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分析儀(排放流率及不透光率)數據擷取程式均有陸續更新或修改情形,未依規定向縣府報備,並開立「違反固定污染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要求該廠於收文後7日內提出陳述。3.處理過程:嘉義廠因歷次修改不屬於管理辦法第9條所稱之連線設施汰換,且國內並無此類程式修改須向主管機關報備之案例,故發函提出陳述說明,經嘉義縣環保局向環保署請求解釋認定該修改仍屬連線設施之汰換,故裁定依法處分。嘉義縣政府於101年5月18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額度裁處準則第3條之規定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裁處書並於101年5月24日送達本公司嘉義廠。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依規定向嘉義縣政府提出連線確認報告書報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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