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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有法管 無照人員不可配鏡

中央社/ 2012.05.24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驗光人員法草案」,待立法院三讀通過,眼鏡行員工、眼科診所護士等人員將有5年內5次特考緩衝期,5年後仍未考取驗光師或驗光生證照者,不可以替民眾驗光。

這項草案將驗光視為醫療行為,驗光生可針對一般老花、近視、隱形眼鏡驗光;驗光師可根據醫囑,從事角膜塑形等硬式隱形眼鏡的驗光工作,在5年緩衝期滿後,無照替人驗光者,將被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

草案並規定,驗光人員僅能對6歲以上者驗光,6歲以下的兒童必須由眼科醫師驗光,違者可處罰2萬到10萬元,情節重大者可處以1個月到1年不等停業處分,最重可以廢止執業執照。

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周道君表示,驗光人員可以開設驗光所,至於能否在眼鏡行內執業,則待立法院審查時討論。由於護士可以在醫療機構執業,也可以在學校執業,驗光人員是否比照辦理,還有討論空間。

周道君說,眼鏡行業者自行推估,台灣的無照驗光人員,「沒有1萬,也有8000」,專科以下學歷者,未來可報考驗光生特考,專科(含)以上學歷,可報考驗光師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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