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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建檔 助協尋走失遲緩兒

中央社/ 2012.05.24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4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身心障礙、遲緩兒父母或監護人可申請指紋資料建檔,保存至受捺人滿18歲,有助走失協尋。

內政部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0條規定,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使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在走失時,更容易找到回家的路。

內政部指出,「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規範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少的父母或監護人,可檢具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資料,到各地警察局鑑識課、分局偵查隊申請捺印指紋資料,移送刑事警察局建檔。

內政部說,一旦各地警察局發現走失者時,可捺印走失者指紋,請刑事警察局比對、確認身分,及時通知家屬領回團聚,指紋資料僅能保存至受捺人年滿18歲為止,申請人也可隨時申請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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