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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石油管理法修正案 平衡石油內外銷、降低儲油成本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2012.05.24 00:00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石油管理法修正案,行政院長陳?表示,本次「石油管理法」的修正,可增加業者油槽調度彈性,並回應立法院降低政府儲油相關成本的要求;此外,修法依業者的國內銷售量、使用量及出口量作為分攤依據,分別課以應儲備的安全存量,以衡平石油內外銷的義務負擔。

陳揆指出,修正草案中有關安全存量的調整,是考量現行政府儲油除所有權歸屬政府外,其管理及釋油皆由業者執行,如將現行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政府合計應儲存90日的石油安全存量,整合由業者儲存,可有效增加業者油槽調度的彈性。

陳揆表示,本次修法是改依業者的國內銷售量、使用量及出口量作為分攤依據,分別課以應儲備的安全存量,以衡平石油內外銷的義務負擔。

陳揆表示,相關修正可增進國家整體利益,並符公平、合理、具可行性等原則,請經濟部積極與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未來如將現行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政府合計應儲存90日的石油安全存量,整合由業者儲存,除可增加業者油槽調度彈性外,對於政府因此所減免的儲油費用、釋油演練及查核等行政作業成本,將可調降每年應收取的石油基金費率,並反映於油價。

經濟部並指出,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的安全存量,將由60日遞增至90日,如業者考量自身儲油能力及購油成本,仍無法於3年內達到時,經盱衡國內既有的安全儲油現況,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給予業者一次選擇權,得選擇維持其既有應儲備的安全存量,但對於不足90日法定安全存量部分,有代儲政府儲油的義務。

此外,鑒於部分新能源技術無法藉由現行法令獲得補助,在符合石油基金的立法意旨下,該法的相關修正也將擴大石油基金用途,包括潔淨能源的應用及推廣的適用,使未來補助認定及範圍更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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